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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汉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汉阴汉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汉阴县汉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龙公司)。

被执行人汉阴汉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源公司)。

住所地:汉阴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汉龙公司以本院作出的(2008)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汉源公司,本院于2010年6月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汉龙公司与汉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8)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汉源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依法受理并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了(2009)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省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09年12月8日,省高院作出(2009)陕民提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汉源公司依照调解书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债务。综上,在陕民提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本院作出的(2008)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自然失效,不能再作为本案的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汉阴县汉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康宁

审判员梁显林

审判员章和平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肖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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