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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白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X,男,汉族。

刘XX因与刘X、白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XX的法定代理人刘武强和被上诉人白X的法定代理人白留栓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X及其法定代理人刘胜利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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