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二十三冶集团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白河县大湾银矿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二十三冶集团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河县大湾银矿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中,于2010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白河县大湾银矿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0年1月27日前自动履行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万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由被执行人白河县大湾银矿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给申请执行人二十三冶集团矿业工程有限公司10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利息部分及案件受理费。现被执行人已全部支付工程款10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康宁
审判员梁显林
审判员章和平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肖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