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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某、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民事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不识字,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籍(略)、住(略),系成某某之夫。

(略)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姚某某指控原审被告人成某某、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民事赔偿一案,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姚某某不服,以原审判决认为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成某某和余某某构成某意伤害罪,并认定其有一定过错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从重从严判处二被告人并判令二被告人全额赔偿其经济损失x元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阴县人民法院(2009)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汉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荣普

审判员谢贤梅

审判员王桥花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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