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原名李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原籍(略),住(略),无业,1984年5月15日因拐卖人口罪被原安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月20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汉阴人民法院审理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一案,于2009年10月31日作出(2010)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汉阴县人民法院(2010)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发回汉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章生学
审判员杨华明
审判员刘世娟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左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