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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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不识字,农民,住(略)。2009年5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吉某,陕西智圣(略)事务所(略)。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张前科与被告人张某甲系父子关系,共同生活。2009年5月5日下午,张某甲及家人在家中招待其女未婚夫的父母李某某夫妇,吃饭期间喝了啤酒和自产酒水。晚10时许,李某某夫妇离开后,张某甲让张前科睡觉,因张前科不睡而发生争吵。争吵持续至5月6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见坐在床上的张前科好像在拿东西要打他,便到门外拿了一个空啤酒瓶到张前科面前,照张前科头顶打了一下,将张前科打倒在床上,张某甲见张前科头上流血,便用卫生纸擦血。稍许,张前科又开始吵闹,张某甲卡住张前科脖子,致张前科死亡。作案后,张某甲对外称其父张前科是酒后摔死的,并安排后事。2009年5月9日早准备下葬时,被村民举报。经法医鉴定:张前科系被掐颈后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与家人发生家庭矛盾时,采取非法手段,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当庭对杀死张前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有过错责任;3、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与其父张前科共同生活,平时关系尚好,张前科酒后爱吵闹。2009年5月5日下午,张某甲和家人在家中招待其女未婚夫父母李某某夫妇吃饭。席间,张某甲、张前科陪李某某夫妇饮用了啤酒和自酿酒水。晚10时许,李某某夫妇离开张某甲家。随后,张某甲之妻郭文英领儿子回其娘家。张某甲让张前科睡觉,因张前科不睡,二人发生争吵。争吵持续至5月6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从门外拿一个空啤酒瓶到张前科床前,照张前科头顶打了一下,张前科头被打流血并倒在床上。张某甲见状,便用卫生纸擦血。稍许,张前科又开始吵闹,张某甲遂卡住张前科脖子,致张前科死亡。作案后,张某甲对外称其父张前科是酒后摔死的,并准备安葬。2009年5月9日早出殡时被村民举报。后经法医鉴定:张前科系被掐颈后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郭文英(被告人张某甲之妻)证实:2009年5月5日晚,她和家人在家中招待其女儿的未婚夫父母李某某夫妇吃饭,吃饭期间饮用了啤酒和自酿酒水,张某甲和张前科都喝多了。晚上10时许,送走李某某夫妇后,她在楼上晾豆渣时就听见张前科说“今晚让你缠,我把你杀了”的等吵闹声。因张前科平时酒后就爱自言自语的胡某,所以她们都没有理他。下楼后她就领着儿子张贻力到娘家去了。她在娘家睡的迷迷糊糊的时候接到张某甲的电话,张某甲电话中称用啤酒瓶子将张前科打的不行了,让其赶快回家。她听后不相信就把电话挂了。过了一会儿,张仁存的媳妇也给她打电话说张前科死了,让她赶快回家。她接完电话和儿子、其母亲等一起回家。

2、证人张贻力(被告人张某甲之子)证实:2009年5月5日下午,他姐姐未婚夫的父母李某某夫妇在他家吃饭喝酒,饭后李某某夫妇离开后,他和他妈拿了一条紫公主香烟和一斤白糖准备到他外婆家去,张前科坐在堂屋沙发上自言自语的说“我今晚把你杀了”等话,因为他们知道张前科酒后爱胡某,所以都没有理他,他和他妈就走了。在其外婆家睡到半夜时,他妈将他叫醒说他爷死了,让快回家。他便和其母亲、外婆、舅妈一起回家了。

3、证人张贻絮(被告人张某甲之女)证实:2009年5月5日晚,得知未婚夫李某明父母在其父亲张某甲家中吃饭喝酒,便打电话回家中询问。电话中听其父张某甲说母亲郭文英领弟弟到外婆家去了,并听见爷爷张前科在说“今晚不是你死就是我死”的吵闹声,因知道爷爷张前科酒后爱胡某便劝告父亲不要同爷爷闹。挂断电话后她仍放心不下又给婶婶胡某某打电话让其到父亲家中劝解。到2009年5月6日凌晨她父亲电话告知她张前科已经去世了。

4、证人胡某某证实:2009年5月5日晚,张贻絮打电话说其父亲张某甲和爷爷张前科都喝了酒,母亲没有在家,担心两人闹事,请她到张某甲家劝解。因丈夫张仁存喝酒后需要照顾,便打电话过去劝张某甲不要和张前科闹事。次日凌晨2时许,张仁辉打来电话说张前科死了让张仁存去帮忙。张仁存正在起床时张某甲过来边敲门边说他酒喝多了把他爹打死了。她同张仁存到张某甲家,郭文英不在家,张某甲用她的电话分别给张贻絮、郭文英打电话,后来郭文英同娘家人一起回来的。

5、证人张仁辉(系张某甲堂弟)证实:5月6日凌晨2时许,张某甲来喊他说他大爹张前科不行了。他起床和张某甲一起来到张前科住的屋里,见张前科连衣服睡在钢丝床上,头上有个口子渗有少许血,他用手在鼻子跟前一试已没有呼吸,而胸口还是热的,他就说人没气了。张某甲说如果等会来人了,让他说大爹是喝酒后跌了的,后他给别人也说大爹是酒后跌了的。可到第二天下午,他和他爹商量认为这事肯定包不住,随后他爹就给村支书赵从胜打电话说他大爹是被张某甲打死的。到5月9日公安人员将张某甲抓走。

另证明,他到张某甲家时只有张某甲一人在家,张某甲说喝酒后他媳妇郭文英领儿子和李某某一路到娘家去了。

6、证人张仁存(系张某甲堂兄)证实:5月6日凌晨2时许,张仁辉给他打电话说张前科死了,叫他到张某甲家去。他正在穿衣服起床时,张某甲自己也过来喊叫。他到张某甲家后见张仁辉和张某甲坐在堂屋,他问死因,张某甲说晚上在家喝酒,把父亲打死了,他便没再细问,张仁辉说张某甲让给包一下,他听后没有说啥。张仁功来后到张前科睡的钢丝床边拨动张前科,发现头顶上有一寸多长的三角口子,脖子上有淤血和抓卡伤痕。6日中午2时许,张前举给他们打电话叫到其家商量事情,他去后见张某甲、张仁辉、张仁功、张仁朝、张仁臣都在,张某甲对大家说让给包一下,说后因有事先走了。张某甲走后,张前举就问大家敢不敢包大家都说恐怕不敢包。张前举就打电话给村支书说了此事。张前科不喝酒还好,一喝酒耳朵背,爱与人争吵。

7、证人张前举(系张某甲叔父)证实,张前科是他大哥,张某甲两岁时母亲去逝,由他大哥一手带大并吃住在一起。到5月6日凌晨2时20分,张某甲到他睡觉的地方喊他说其闯祸了。他和儿子张仁辉起来问咋回事张某甲说自己用酒瓶把父亲打了。张仁辉就和张某甲一块过去。过了十几分钟,张仁辉回来说张前科死了。他到张某甲家见门前已去了不少人,而张某甲的妻子郭文英没在家,张某甲说送郭文英回娘家去了。他看张前科的头顶肿个疙瘩,就给张某甲提出要求,让给买柏木料和11件衣服,别的由其自己安排。后来他感到事情大,在5月8日将事情给村支书说了。另证实张前科喝酒后爱与别人争吵。

8、证人赵从胜(系红号村支书)证实:得知张前科死后,他于5月8日去给帮忙,群众议论的较多,他和村文书张怡平问张前科的兄弟张前举是咋回事张前举说是被张某甲用啤酒瓶子打死的。到9日,村上觉的事情比较大,他、村主任、村文书还有张前举父子,商量决定以匿名的方式报了案。

9、证人张某乙、李某某证实,张某甲的女儿是他儿子未婚妻。5月5日晚,他们夫妇到张某甲家同张某甲父子吃饭喝酒,先喝了两瓶啤酒,后又喝他们拿的2斤多苞谷酒。喝到晚上10时许他们才走,张某甲爱人郭文英把他们送到公路上说她要回娘家去。他们夫妇便让郭和他们一路走,郭说她先回去等一会再到娘家去。次日,张某甲给她们打电话才知张前科死了。

10、证人张某丙证实,5月5日晚10点左右,郭文英领儿子到她家,闲谝了一会就睡了,睡到半夜2时许,张某甲打电话说张前科跌跤了让赶紧回去。她就和婆子妈一起送郭文英回,走到半路上,不知谁给郭文英又打电话说人已死了。郭文英哭着说她走时人都好好的,怎么成这样了。张前科爱喝酒,酒后爱吵闹。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略)张某甲家,为三间二层砖混结构楼房,张某甲家耳房为张前科的睡房(房间内放有办丧事的物品)。离张某甲家北墙x远的厕所旁的地面上堆放有两床被子,被子上粘有大量的血迹,一条粉红色的床单(已提取)上有11×9cm范围的点状血迹,一件灰色衬衣的领部及左袖上有点状血迹、一条灰白色裤子(已提取);在离张某甲家南侧x远处有一柿子树,柿子树向西x处有一小槐树,树下地面放有啤酒瓶碎块(已提取)。

12、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死者张前科头顶中部偏左侧可见2.5cm×0.5cm挫裂创,深及皮下组织。颈部皮肤大量腐败水泡,双侧颈部皮肤真皮层呈瘀血状暗红色,尤以右侧为著。颈部十字剖开,右颈部有5.5cm×1.5cm皮下组织瘀血,左甲状软骨、环状软骨处见1cm×1.5cm皮下组织瘀血,舌骨左侧大角骨折,甲状软骨左侧下角骨折。结论为张前科系被掐颈后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1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9年5月5日晚,他与妻子郭文英、父亲张前科在家招待其女儿未婚夫父母李某某夫妇吃饭喝酒,他和张前科酒都喝超量了。晚上10时许,李某某夫妇走后,郭文英和儿子回娘家去了。他和张前科先是在屋里坐着,后来张前科便到其卧室坐在钢丝床上。他去关门准备睡觉,张前科不让关门,为此二人发生争吵。他让张前科睡觉,张前科不睡并说“看今晚是我死还是你死”,他感觉父亲好像用手取啥东西来打他。他就跑到大门外院坝捡了一个啤酒瓶,到他父亲的钢丝床前,抡起啤酒瓶子打在张前科头上,张前科当场被打倒在床上,头也被打流血了,啤酒瓶子脱手掉在地上打碎了。他便用卫生纸给张前科擦头上的血,张前科当时没有说话。擦完后他将擦血的卫生纸扔到门外。过了一会儿,张前科边往起边说“要下死手”,他就上前用手卡住张前科的脖子将其按在床上,掐了一会儿才松开。稍许,张前科不知嘴里在说啥,他又去掐其脖子,直到张前科不动了才松开手。事后,他将瓶渣子扔到门外柿子树边上,便到他堂兄张仁辉家,对张仁辉说他用瓶子将张前科打死了。

14、辨认笔录证实:经张前举、张仁程混杂辨认,从案发现场提取的衣服为张前科生前所穿衣裤。

15、案件照片二册证实,中心现场方位、概貌,被害人张前科尸检状况,被告人张某甲指认现场和物证提取前现场分布情况。

16、案发现场提取的衣裤经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辨认后,确认系案发当晚被害人张前科所穿衣裤。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与其父张前科酒后发生争吵,张某甲扼颈致张前科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对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扼颈会致人窒息死亡,而酒后失德放任自己行为,竟两次扼被害人颈部,直到被害人死亡才松手,其行为显系故意杀人,故对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张某甲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张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张前举等均证实张前科酒后爱吵闹,被告人张某甲也多次供述张前科案发当晚喝酒后又同其吵闹,张前科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此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谢贤梅

审判员王桥花

审判员李某会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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