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
被告苏州日报社,住所地:苏州市X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苏州日报社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董小斐
代理审判员刘某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