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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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日报社著作权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男。

被告苏州日报社,住所地:苏州市X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苏州日报社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董小斐

代理审判员刘某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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