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环达展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红旗。
委托代理人姜正华,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常德市体育运动中心,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审被告中国国际商会常德商会,住所地常德市X路X号。
负责人黎某某。
上诉人北京环达展览有限公司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环达展览有限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环达展览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环达展览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和解协议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北京环达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糜玉枝
审判员王国荣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九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