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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民一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北京环达展览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皮某某、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常德市体育运动中心、中国国际商会常德商会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民一终字第320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环达展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红旗。

委托代理人姜正华,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常德市体育运动中心,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审被告中国国际商会常德商会,住所地常德市X路X号。

负责人黎某某。

上诉人北京环达展览有限公司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环达展览有限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环达展览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环达展览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和解协议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北京环达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糜玉枝

审判员王国荣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九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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