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公司职工。
被告:亢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个体户。
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戚某某诉被告亢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状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3000元,并要求被告赔付因索要欠款发生的误工费、电话费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中旬,原告将自有的滚桶式搅拌机一台以3500元转让给被告,被告当即付给原告货款500元,其余3000元拖欠未付。本案在诉讼中被告支付给原告1000元。被告尚欠2000元,原告状诉到法院要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亢某某欠原告戚某某设备转让款2000元,在2010年4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付因索要欠款发生的误工费、电话费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的诉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建国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