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乔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学生。
被告:天水市秦州区红十字会仁和医院。住所地:秦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办公室主任。
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某甲诉被告天水市秦州区红十字会仁和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鸿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天水市秦州区红十字会仁和医院做右骨头置换手术,术后伤口感染,与该院产生医患纠纷,故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万元。
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天水市秦州区红十字会仁和医院于2010年4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乔某甲赔偿款7万元。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天水市秦州区红十字会仁和医院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