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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栖霞宫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洛阳市离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戊借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X镇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肖某强。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56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己、刘某丙,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洛阳市离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X镇X村委会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

原审被告王某戊,男,53岁。

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X镇X村委会(以下简称栖霞宫村委)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洛阳市离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离宫公司)、王某戊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法民初字-4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栖霞宫村委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刘某乙,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己、刘某丙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离宫公司、王某戊等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法民初字-4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某顺

二О一О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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