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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方晓霞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闫某某,男,生于1975年4月X号,汉族,农民。

被告:方晓霞,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方晓霞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姜元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状到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闫某东。经审理查明: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方晓霞经自由恋爱,于1997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闫某东。因性格不合,双方常因琐事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方晓霞离婚;

二、婚生男孩闫某东由原告闫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及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闫某某所有;

四、原告闫某某给付被告方晓霞生活扶助费人民币x元(2010年4月9日给付4000元,2010年7月9日前给付x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姜元庆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安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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