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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刘某某、胡某乙、谭某某、周某某、胡某丙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又名周某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蒋育红,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贺余良,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向某丁父亲,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系向某丁母亲,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向某丁女儿,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向某丁儿子,身份证号码:x。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蔡仁刚,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方县国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杨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杨某甲、刘某某、胡某乙、谭某某、周某某、胡某丙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8)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甲、刘某某、胡某乙、周某某,被上诉人向某丁及委托代理人蒋育红、贺余良,原审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蔡仁刚、中方县国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购销公司)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谭某某、胡某丙,被上诉人向某己、向某庚、向某戊、田某某,原审被告杨某辛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6日粮油购销公司与怀化市联合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拍卖协议书,委托怀化市联合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花桥粮库,2007年8月8日杨某甲与怀化市联合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竞买协议书,同时竞买花桥粮库,2007年8月9日,杨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刘某某、谭某某、周某某等6人在怀化市联合拍卖有限公司怀联拍(2007-4)成字第X号拍卖成交确认书上买受人一栏签字认可,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07年11月10日刘某某代表其他人合伙买房人以自己名义与张某某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刘某某等人将竞买的花桥粮库旧房的一切材料卖与张某某,并由张某某自行负责拆除旧房。随后,张某某找到杨某辛,并要求杨某辛负责联系民工拆除花桥粮库旧房,拆房的工资按具体拆除的材料分别计价。2008年4月17日向某丁与杨某辛等人按张某某的要求开始拆除花桥粮库的旧房,杨某辛与向某丁等民工一起参与拆房工作且同工同酬。在施工期间,向某丁等人没有经过安全培训,在施工现场亦无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008年4月24日上午,向某丁在拆除一栋旧房楼顶的栏杆时,因栏杆整体塌落而摔至地面,随即被送往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2008年4月25日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535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5月28日办理出院手续,共住院34天,住院期间共花医药费x.3元。向某丁的伤情出院诊断为:1、双侧股骨骨折;2、双侧髌骨骨折;3、L2椎体前缘撕脱性骨折。2008年7月29日,向某丁的伤情经怀化市诚正司法所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向某丁的双股骨、双髌骨损失综合评定为八级伤级;2、被鉴定人向某丁的二期手术费用应在8000元左右;花鉴定费500元、交通费500元。向某丁受伤后张某某共支付了x元的医疗费。向某己、向某庚系向某丁及其妻子依法应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8月1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杨某甲、刘某某、胡某乙、谭某某、周某某、胡某丙赔偿向某丁x元;由张某某除已赔偿的x元外,另赔偿向某丁x元;上述款项于签收调解书时给付;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向某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杨某甲、刘某某、胡某乙、谭某某、周某某、胡某丙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某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李东恒

审判员王文利

代理审判员杨某

二00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向某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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