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
委托代理人唐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XX。
被告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刘XX、刘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以与被告刘XX、刘XX已协商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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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林恩贵
二0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于娟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