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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与被告刘XX、刘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XX。

委托代理人唐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XX。

被告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刘XX、刘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以与被告刘XX、刘XX已协商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林恩贵

二0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于娟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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