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XX。
被告唐XX。
原告秦XX与被告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艳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秦XX诉称:2009年8月10日,被告称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x元,并在借条上写明了用工资抵押还钱。但至今已有一年时间,被告一直未将工资卡交给原告,也未还款。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2009年8月10日,被告唐XX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秦XX借款人民币x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秦XX现金x元,本人愿意交工资卡抵扣直到扣完为止”。但事后被告唐XX并未归还原告借款,也未将工资卡交与原告,双方酿成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XX自愿偿还原告秦XX借款x元,此款于2010年10月份起每月从被告唐XX工资卡中(除保留被告唐x元生活费外)扣除归还原告欠款,直至扣足x元止;
二、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被告唐XX承担。此款原告秦XX已预交,由被告唐XX直接给付原告秦XX。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