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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艾XX、冯XX与被告永州市XX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X。

原告艾XXX。

原告冯XXX。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文XX。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X。

被告永州市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艾XX、冯XX与被告永州市XX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艾XX、冯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经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唐建军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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