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X。
原告艾XXX。
原告冯XXX。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文XX。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X。
被告永州市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艾XX、冯XX与被告永州市XX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艾XX、冯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经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唐建军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