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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菊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查明:原、被告1985年10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曹某,X年X月X日生次子曹某(现在北京科技职业学院读书)。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本区X乡杨家山X号院砖木结构北房5间,土木结构西房和东房各2间;无共同存款、债务及有价证券;有共同债权x元。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局达三年之久,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状诉到院要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曹某随被告曹某某生活,婚生次子曹某随原告张某某生活,原、被告每年各支付给次子曹某学费人民币4000元,每月各支付给次子曹某生活费人民币400元,至孩子毕业时止;

三、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本区X乡X村X号院砖木结构北房5间,土木结构西房和东房各2间归被告曹某某和婚生长子曹某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权x元归原告张某某及婚生次子曹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白菊萍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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