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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民俊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程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民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路程某。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远,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郑州民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程某村委)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远、程某村委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王某强

代理审判员尤清波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超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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