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贺某某诉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某,女,汉族,1969年7月20生,农民。

被告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被告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12月20日结婚,婚后生一男一女。男孩黄某龙(19岁),女孩黄某美(4岁),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近几年常因琐事争吵打闹,被告对原告及家庭不尽扶助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黄某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被告黄某乙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能够和好,如果真的和好不了要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不让原告出抚养费,希望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双方有和好的可能。

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黄某乙于1988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黄某龙,X年X月X日生一女黄某美。起诉前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家庭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双方能够和好为由,请求再给其一次和好的机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以双方能够和好为由,请求再给其一次和好的机会,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所诉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贺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柴耀杰

审判员杨小霞

人民陪审员吴玉晓

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杜俊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