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女,54岁。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52岁。
被执行人范某某,女,48岁。
叶某某诉周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24日作出的(2006)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某某、范某某偿还借款本息x元。
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0年12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人叶某某同意被执行人周某某、范某某于2011年1月份起每月偿还借款本息750元至全案本息x元还清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至2010年12月20日止,被执行人尚未向本院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010元、执行费110元并结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6)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启城
审判员王晓东
审判员张高飞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