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叶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寿宁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女,54岁。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52岁。

被执行人范某某,女,48岁。

叶某某诉周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24日作出的(2006)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某某、范某某偿还借款本息x元。

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0年12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人叶某某同意被执行人周某某、范某某于2011年1月份起每月偿还借款本息750元至全案本息x元还清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至2010年12月20日止,被执行人尚未向本院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010元、执行费110元并结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6)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启城

审判员王晓东

审判员张高飞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发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