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其住所地在安阳县X镇X街,原审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安阳市北关区X路X号院的证据有瑕疵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该案应由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王某某答辩认为,安阳市北关区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郭某某在其辖区X路X号院X单元X楼居住的证明上,2008年字样是自己所加,但郭某某在北关区X路X号院居住是事实。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某某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其住所地在安阳县X镇X街。王某某提供的安阳市北关区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仅能证明郭某某2006年、2007年在其辖区X路X号院居住,2008年字样是王某某加上去的,故该证明存在重大瑕疵,依法不予采纳。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驳回郭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王某拴
审判员秦成义
二○○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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