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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安阳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立终字第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路北。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属于欠款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欠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文峰辖区,故本案应由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双方口头买卖合同确定管辖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刘晖

审判员李某训

审判员周玉芹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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