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路北。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属于欠款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欠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文峰辖区,故本案应由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双方口头买卖合同确定管辖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刘晖
审判员李某训
审判员周玉芹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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