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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千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略),农民。

被告何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中文化程度,住(略),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于2000年3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回家,现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好。X年X月X日生大女儿王某,X年X月X日生小女儿王某。从1994年起,原告利用农闲时间经常在宝鸡打工,被告在家照管孩子。2000年3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经原告寻找,被告下落不明。2003年被告给其娘家寄信,告知其在银川市生活,原告即按此地址前去寻找,但未找见被告。此后被告一直无音讯,原告和两个孩子一起生活。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婚姻证明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何某某离家出走长达十年,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婚生女孩王某现未满18周岁,应由原告王某某继续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王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常振杰

审判员杨定强

代理审判员贾乾文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燕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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