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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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郜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玄武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战场,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之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郜某某,系郑州市中原区俊波糖果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苏守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集团)与被告郜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辅仁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宋战场、姜之华,被告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苏守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辅仁集团诉称:辅仁集团是1997年在原河南三维药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设立的,公司于1998年把“辅仁”商标(辅仁文字加图形)在第5类商品上进行了国内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x号,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中药成药、生化药品、药酒、医用营养食物、化学医药制剂、医用制剂、血液制品、医用营养饮料、人用药品。公司把“辅仁”作为企业的主商标在自己生产的20多个剂型,近900个品种上使用,自2000年开始将“辅仁”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突出使用。2002年“辅仁”商标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至今,“辅仁”商标持续使用已长达11年之久。原告辅仁集团的“辅仁”牌药品自1998年以来已销售到全国除澳门外的所有地区,并远销国外,销售量及销售额逐年上升。由于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辅仁集团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认同。2006年度辅仁集团入选“中国制药工业百强”,位居全国同行业第41位;2007年度入选“中国制药工业百强”,排名全国同行业第48位;2008年度入选“中国制药工业百强”,位居全国同行业第46位。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为辅仁集团颁发了“优秀火炬计划项目”证书;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在辅仁集团处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医药新产品的研发;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辅仁集团颁发“守合同重信用”证书;2008年入选第四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07年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为辅仁集团颁发“河南省优秀民营企业”证书;2006年省内最有影响力的4所医药学校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南中医学院、河南省医药学校在辅仁集团处设立“教学科研实习基地”。除此之外,辅仁集团还获得其他多项荣誉。辅仁集团还投入巨资对“辅仁”商标作了大规模、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工作,经过对“辅仁”商标近十一年的宣传报道,辅仁集团以其卓越的品质,良好的售后服务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给广大消费者留下良好的印象。辅仁集团的宣传口号“百姓药,辅仁造”已成为广大消费者和医疗经营机构的心声。“辅仁”品牌入选首届中国品牌500强,品牌价值高达30.25亿元。故辅仁集团拥有的文字加图形商标“辅仁”已经具备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应属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郜某某,系郑州市中原区俊波糖果店业主,其未经辅仁集团许可,为扩大其生产和销售,自2006年底开始在其经营的炒货包装物上擅自使用与“辅仁”商标相同的文字,并进行了大量销售,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辅仁集团的合法商标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郜某某:1、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辅仁”商标;2、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辅仁集团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两类证据:

第一类证据系关于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1、第一组系辅仁集团基本概况的证据,包括:(1)企业资质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税务登记证;(2)企业名称核准变更证明材料;(3)集团下属子公司证明材料;(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处出具的辅仁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企业产品品种数量证明材料。该组证据证明:原告辅仁集团是一家合法存续、合法经营的独立企业法人,辅仁集团及各子公司目前拥有857个药品批号,集团具有较大的企业规模和较强的经济实力。

2、第二组为辅仁集团获取较高声誉的证据材料,包括:(1)1999年12月,辅仁集团被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证明辅仁集团属于高新技术企业;(2)1999年11月10日,辅仁集团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证书,证明辅仁集团守合同,重信用,信誉良好;(3)2002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授予辅仁集团“全国诚信守法乡镇企业”的证书,证明辅仁集团诚信、守法享有较高声誉;(4)2006年5月辅仁集团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评定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证书,证明辅仁集团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被评定为医药行业的博士后科研单位;(5)2006年9月18日,辅仁集团被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确定为“中国人民银行景气调查定点企业”的证书,证明辅仁集团具有较高声誉,是河南省医药行业发展的风向标之一;(6)2006年5月、2007年4月、2008年5月辅仁集团连续3年被国家药监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医药经济报评为“中国制药工业百强”企业的证书,证明在全国同行业中,辅仁集团2006年度居全国同行业第41位、2007年度居全国同行业第48位、2008年度居全国同行业第46位,证明其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已成为相关媒体及相关公众的关注对象;(7)2007年辅仁集团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证书,证明辅仁集团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和信誉;(8)2008年1月8日,辅仁集团被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评定为“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千企帮百村’活动先进企业”的证书,证明辅仁集团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9)2008年8月,辅仁集团被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认定为国家第四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文件,证明辅仁集团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贡献突出,受到国家上述部委的一致认可;x%2007年2月辅仁集团被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评为“河南省优秀民营企业”的证书,证明辅仁集团对河南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受到河南省党、政机关的一致好评。该组证据证明辅仁集团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较大的发展潜力和较高的声誉。

3、第三组为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据材料,包括:(1)1998年3月28日,“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x号,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1998年3月28日至2008年3月27日;(2)1998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证明辅仁集团于1998年9月28日基于企业名称变更,合法承继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3)2006年4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证明辅仁集团于2006年4月21日基于企业名称变更,合法承继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4)2008年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于2008年2月27日被核准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该组证据证明辅仁集团享有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在第五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自1998年起就用于药品上,至今已持续使用11年之多。

4、第四组为相关公众对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知晓程度的证据,包括:(1)1997年,“辅仁”牌益心通脉颗粒被中国国际新技术名优产品博览会组织委员会授予的金牌及荣誉证书,说明“辅仁”牌益心通脉颗粒享有较高的声誉;(2)“辅仁”牌产品获得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证明“辅仁”牌小儿清热宁颗粒于2000年11月20日、“辅仁”牌益心通脉颗粒于2001年9月18日、“辅仁”牌糖尿乐胶囊于2007年5月11日、“辅仁”牌参芪健胃颗粒于2007年5月11日分别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受到特殊保护;(3)“辅仁”牌益心通脉颗粒被确定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证明2003年4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批准,辅仁集团的年产一亿袋“辅仁”牌益心通脉颗粒项目入选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4)“辅仁”牌益心通脉颗粒获得的“优秀火炬计划项目”证书,证明2003年9月“辅仁”牌益心通脉颗粒项目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评为“国家级优秀火炬计划项目”;(5)“辅仁”牌系列产品获得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证明1999年12月“辅仁”牌益心通脉颗粒、2001年12月25日“辅仁”牌小儿清热宁颗粒和糖尿乐胶囊、2003年8月25日“辅仁”牌齿痛消炎灵颗粒、2004年12月15日“辅仁”牌心脑康胶囊、2006年8月21日“辅仁”牌腰息痛胶囊和脂脉康胶囊被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6)2009年2月11日,河南省制药工业协会出具的“辅仁”牌益心通脉颗粒市场调查报告,证明近三年“辅仁”牌益心通脉颗粒在河南市场享有较高声誉十分畅销,在河南省同类产品中市场占有率2006年度达21.2%、2007年度达24.3%、2008年度达26.5%,市场占有率高;(7)2009年2月11日,河南省制药工业协会出具的“辅仁”牌小儿清热宁颗粒市场调查报告,证明近三年“辅仁”牌小儿清热宁颗粒在河南市场享有较高声誉十分畅销,在河南省同类产品中市场占有率2006年度达21.6%、2007年度达25.5%、2008年度达23.3%,市场占有率高;(8)2009年2月11日,河南省制药工业协会出具的“辅仁”牌糖尿乐胶囊市场调查报告,证明近三年“辅仁”牌糖尿乐胶囊在河南市场享有较高声誉十分畅销,在河南省同类产品中市场占有率2006年度达17.5%、2007年度达19.2%、2008年度达19.8%,市场占有率高;(9)2009年2月11日,河南省制药工业协会出具的“辅仁”牌复方甘草片市场调查报告,证明“辅仁”牌复方甘草片在河南市场享有较高声誉十分畅销,近三年在河南省同类产品中市场占有率2006年度高达73.6%、2007年度高达74.8%、2008年度高达76.1%,且近三年该产品在河南市场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和利润连续3年均居第一位;x%“辅仁”牌系列产品获得的“消费者喜爱的产品”证书2份,证明1999年10月1日、2001年10月1日,“辅仁”牌系列产品连续被周口地区消费者协会评为1999至2000年度、2001至2002年度“消费者喜爱的产品”,说明“辅仁”牌系列产品质量可靠,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x%益心通脉颗粒、小儿清热宁颗粒、糖尿乐胶囊、腰息痛胶囊和脂脉康胶囊等产品包装盒,证明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使用在上述产品上。x%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获得的“河南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明2002年起至今,“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连续8年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充分说明了“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在河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x"%“2004—2005年度河南最具知名度的100个品牌”证书,证明2005年9月,辅仁集团的“辅仁”品牌被经济视点报、郑州大学企业研究中心评选为2004—2005年度河南最具知名度的100个品牌,说明辅仁集团的“辅仁”品牌在河南区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x%“2005—2006年度河南品牌100强”证书,证明2006年6月,辅仁集团的“辅仁”品牌被经济视点报、郑州大学企业研究中心评选为“2005—2006年度河南品牌100强”,说明辅仁集团的“辅仁”品牌在河南区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x&%中国品牌500强企业证书,证明2005年12月辅仁集团的“辅仁”品牌入选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品牌资产评价中心评定的“中国品牌500强企业”,经评估,“辅仁”品牌的价值为30.25亿元,影响力达A级,充分说明辅仁集团的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商标品牌价值高。该组证据证明辅仁集团的“辅仁”牌药品在同行业内乃至全国相关公众中享有非常高的声誉和信誉,其经济实力和经济规模已成为媒体及相关公众关注的焦点,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5、第五组为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证据,包括:(1)部分中央媒体广告宣传的证据材料,包括辅仁集团与北京码尚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央电视台广告发布代理合同及相应的电视广告跟踪检测报告,证明2006年全社会关注“两会”期间,辅仁集团在中央电视台中央1套、中央2套、中央3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对“辅仁”品牌进行了密集的大范围的广告宣传;辅仁集团与北京创品堂广告有限公司、中国医药报社签订的中国医药报广告代理发布合同及发票,辅仁集团与广州标点医药信息有限公司签订的医药经济报广告代理发布合同及发票,用以证明原告在影响力较大的中央级媒体上宣传自己的品牌;(2)地方媒体广告宣传的证据材料,包括辅仁集团与郑州市领先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河南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辅仁”品牌代理发布合同及发票、湖南合力昌荣商务拓展有限公司2006年3月份在湖南电视台卫星频道代理发布“辅仁”品牌广告的播出监播报告、辅仁集团与成都新卓越广告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在四川电视台经济频道、四川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代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辅仁集团与河南汇众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河南电台有声文字广播企业形象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用以证明辅仁集团在地方媒体上大力宣传“辅仁”品牌;(3)参加展会的证据材料,包括第55届全国药品交易会广告合约及发票、第57届全国药品交易会广告合约,证明辅仁集团利用行业交易会的机遇,有力宣传自己的“辅仁”品牌和企业形象;(4)户外广告证据材料,包括辅仁集团与河南盛世龙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省忆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金火百代广告有限公司、郑州铁利达广告有限公司、郑州麒麟广告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光电仪表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户外广告合同及发票,证明辅仁集团除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会展宣传自己的品牌外,还充分利用户外广告的方式宣传自己的“辅仁”品牌;(5)辅仁集团与北京普纳纵横广告公司签订的“辅仁”品牌公关代理合同书及“辅仁”品牌及企业形象的广告宣传册,证明2006年河南省举办全国第55届药交会期间,辅仁集团投入巨资宣传“辅仁”品牌和企业形象,在全国各报刊和网络媒体上进行了大量宣传报道,宣传覆盖区域广、影响巨大。(6)2005、2006、2007年度“辅仁”品牌广告费用投入专项审计报告,证明2005、2006、2007年度为宣传“辅仁”商标品牌投入广告费用累计高达1.6亿多元。该组证据证明:自1999年开始,为宣传“辅仁”商标品牌,辅仁集团采取了电视、报纸、网站、户外、展会等各种宣传方式,其中,中央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医药经济报、中国医药报、中国中医药报、中华工商时报、健康报等22家,重点城市核心大众媒体包括湖南电视台卫星频道、河南电视台卫星频道、北京晨报、大河报、江南时报、湖南日报、成都晚报、北方时报、重庆晚报、上海商报等56家,网络媒体包括国内主流门户网站人民网、新浪网、网易、新华网、搜狐网等8家,“辅仁”商标宣传工作持续的时间长、广告投入费用巨大,仅2005年、2006年、2007年三年,广告投入费用高达1.6亿多元,足以证明辅仁集团“辅仁”商标品牌宣传工作持续时间长、程度深,覆盖的地理范围广。

6、第六组为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受保护的证据材料,包括:(1)公安部门对仿冒“辅仁”产品行为的查处材料;(2)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假冒“辅仁”牌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组证据证明“辅仁”商标易被不法分子仿冒假冒,“辅仁”商标具有被保护的记录。

7、第七组为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应为驰名商标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1)“辅仁”产品销售区域、销售量、销售收入的证据材料,包括“辅仁”产品销售到重庆强生堂药品有限公司、河南省柏海通信医药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地级经销商大连辽东医药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南宁地级经销商广西友和医药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地级经销商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地级经销商汪平、四川省宜宾新时海药业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双鹤医药有限公司、陕西安康市汉滨区药材公司、吉林、黑龙江省等七省省级经销商赵忠义、广东省广州市致宁药业有限公司、香港经销商香港华山行药业公司、江西省赣西北药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泰安市红十字会服务中心药品经营部、山西省山西康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京市地级经销商北京金象大药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经销合同;辅仁集团向购货人黑龙江九州康泰医药有限公司、吉林敖东医药经销有限公司、辽宁省医药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国药医药有限公司、河北广汇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金康药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仁德医药有限公司、浙江普洛康裕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四川贝尔康医药有限公司、云南科汇医药发展有限公司、西藏泰达厚生医药有限公司、甘肃远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医药有限公司、内蒙古阿尔泰药业有限公司、湖南南方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国通医药有限公司、广东济宁药业有限公司、湖北美宝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斯特远进出口贸易公司、北京丰科城医药有限公司、陕西康尔医药有限公司、上海日夜医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贵州华氏大药房延安连锁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长城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广西康全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富康医药有限公司、海南振康药业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市医药药材公司、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共三十余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证明“辅仁”牌产品销售区域非常广,其销售区域已覆盖全国32个省级行政区域。(2)“辅仁”产品出口的证据材料,包括“辅仁”出口产品部分海关报关单、出口核销单,出口商品专用发票,证明“辅仁”牌产品出口国外,远销日本、印度、南非,法国、西班牙、沙特阿拉伯等,还销售到我国的台湾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3)近三年辅仁集团的合并审计报告,2006年辅仁集团的营业收入达2,756,498,405.49元,净利润204,813,611.21元,缴纳利税174,162,224.89元;2007年辅仁集团的营业收入达3,429,158,358.94元,净利润354,263,465.57元,缴纳利税269,662,718.97元;2008年辅仁集团的营业收入达4,130,374,565.66元,净利润402,602,414.33元,缴纳利税254,886,278.67元,充分说明“辅仁”牌产品产量大、销量大和销售收入高。该组证据证明:“辅仁”产品自1998年起开始销售以来,目前其销售区域已覆盖全国32个省级行政区域,而且证明“辅仁”产品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高、上缴利税多。

第二类系郜某某实施侵犯辅仁集团“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证据,(1)郜某某销售的侵权物品;(2)郜某某销售侵权物品的销售发票。该组证据证明:由于辅仁集团的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属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郜某某在瓜子包装上使用了与辅仁集团商标相同的文字,字体相同,读音也相同,极易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辅仁集团的产品,其行为侵犯了辅仁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且通过侵权行为获取了非法收入。

被告郜某某称:1、辅仁集团与郜某某的商品不类似,郜某某使用“辅仁”商标不构成对辅仁集团商标的侵权。首先,辅仁集团与郜某某的商品不类似。根据最高院2002年《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而辅仁集团的药品和郜某某的瓜子在功能上、原料成分上、销售渠道、场所上均不相同。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药品属于第5类,而瓜子属于第29类,分属不同的商品类别,因此郜某某使用“辅仁”商标不构成对辅仁集团商标的侵权;其次,辅仁集团的商标没有在瓜子商品上注册,没有商标专用权,不存在侵权的前提和基础,郜某某在瓜子上使用“辅仁”商标不构成对辅仁集团商标的侵权。2、根据《商标法》,只有驰名商标才能受到跨类保护,而辅仁集团的商标不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首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X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郜某某认为辅仁集团的商标并没有达到这个程度。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但从辅仁集团提交的证据材料上来看,尚不足以证明辅仁集团的商标达到以上条件并据此构成驰名商标,故“辅仁”商标不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不应受到扩大保护;其次,郜某某的商标从未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辅仁集团的商标,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认。在外观设计、含义上郜某某与辅仁集团的商标均有明显区别;此外两种商标的关注人群并不相关,郜某某的消费群体的注意力不会关注辅仁集团药品,消费者不会因此而认为辅仁集团与郜某某的商品存在特定的联系。3、郜某某使用“辅仁”商标经营瓜子,不存在与辅仁集团药品的竞争关系,没有对辅仁集团药品的市场占有率产生威胁,从而没有对辅仁集团造成任何损失。辅仁集团至今也没能拿出郜某某造成其损失的证据,因此,郜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辅仁集团的诉讼请求。

被告郜某某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四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系郜某某的营业执照,证明郜某某为郑州市中原区俊波糖果店业主,是合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组及第三组证据系郜某某的制版发票及包装印刷合同,证明郜某某从2006年底就开始筹备使用“辅仁”包装袋,至今使用时间较长。

第四组证据系郜某某的产品销售合同及收据,证明其产品销售的时间、数量及地域。

经庭审质证,郜某某对辅仁集团提供的第一类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辅仁集团的第一类第三组证据只能说明辅仁集团在第5类商品上注册了商标,而没有在29类瓜子上注册商标;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即辅仁产品获得的各项荣誉没有显示当时在何产品上使用了“辅仁”商标,另外对于本组证据的第6—10项证据,即工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出具的“辅仁”产品的市场调查报告,认为工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为民间机构,其出具的材料权威性及可信度不高;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第六组第一项证据,认为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并没有显示假冒的是辅仁集团的商品,并且《起诉意见书》只是表明公安机关在进行调查程序,而不是处罚结果,此外,认为该组证据反映出辅仁集团的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较少,且范围较小,从而说明辅仁集团的商标不为公众所熟知,尚未达到驰名的程度;对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辅仁集团第二类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郜某某实施了侵犯辅仁集团商标权的行为。

辅仁集团对郜某某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郜某某提交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证据说明了郜某某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事实,且说明郜某某通过侵权获得了非法收益。

本院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对双方提交证据的形式及内容进行了审查,并作如下分析、认定:

对辅仁集团提交的第一类第一组、第二组、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郜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本案中予以采信。

对辅仁集团提交的第一类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郜某某不持异议,但对其反应的内容有异议,鉴于该组证据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颁发,且仅被辅仁集团用以证明“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故对该组证据本身及其反映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对辅仁集团提交的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郜某某不持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即辅仁产品获得的各项荣誉没有显示当时在何产品上使用了“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由于辅仁集团已经提供了相应产品的外包装,在外包装显著部位标注了“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且郜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组证据所记载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故对该组证据本身及其反映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另外对于本组证据的第6、7、8、9、10项证据,郜某某认为材料的权威性及可信度不高,鉴于工业协会系制造业的权威机构、消费者协会系中立的社会组织,均与辅仁集团无利益关系,且郜某某关于上述两个组织出具的调查报告应显示评比和调查的依据、方法和过程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故对该组证据本身及其反映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对辅仁集团提交的第六组第一项证据系由公安机关及工商行政机关做出的查处、处罚记录,故对该组证据本身及其反映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采信。

综合上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及经分析、认定后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1、原告辅仁集团是在原河南三维药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设立的,公司于1998年把“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进行了国内商标注册,注册号为:x,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中药成药、生化药品、药酒、医用营养食物、化学医药制剂、医用制剂、血液制品、医用营养饮料、人用药品。但没有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辅仁”作为辅仁集团的主商标在自己生产的20多个剂型,857个品种上使用,自2000年辅仁集团开始将“辅仁”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突出使用。2002年起连续8年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目前“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持续使用时间达11年之久。

2、辅仁集团为扩大“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的影响力,做了大规模的宣传工作,先后在中央电视台中央1套、中央2套、中央3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湖南电视台卫星频道、河南电视台等各省市电视台;医药经济报、中国医药报、人民日报、中华工商时报、健康早报、中国企业报、科技日报、消费日报等报刊;人民网、新浪网、网易网、中国健康网、新华网、搜狐网、中国医药网、中华名医网等网络上做了宣传报道,自2006年至2008年底共投入的宣传费用累计达1.6亿多元。

3、辅仁集团的“辅仁”牌药品自1998年以来已销售到全国32个省级行政区域,并出口日本、印度、南非、法国、西班牙、沙特阿拉伯。

2006年度辅仁集团入选“中国制药工业百强”,位居全国同行业第41位;2007年度辅仁集团入选“中国制药工业百强”,位居全国同行业第48位;2008年度入选“中国制药工业百强”,位居全国同行业第46位。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为辅仁集团颁发了“优秀火炬计划项目”证书;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在辅仁集团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医药新产品的研发;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辅仁集团颁发“守合同重信用”证书;2008年入选第四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07年入选“河南省优秀民营企业”。

河南省制药工业协会出具的“辅仁”牌益心通脉颗粒市场调查报告显示:近三年“辅仁”牌益心通脉颗粒在河南省同类产品中市场占有率2006年度达21.2%、2007年度达24.3%、2008年度达26.5%;“辅仁”牌小儿清热宁颗粒市场调查报告显示:近三年“辅仁”牌小儿清热宁颗粒在河南省同类产品中市场占有率2006年达21.6%、2007年度达25.5%、2008年度达23.3%;“辅仁”牌糖尿乐胶囊市场调查报告显示:近三年在河南省同类产品中市场占有率2006年达17.5%、2007年度达19.2%、2008年度达19.8%;“辅仁”牌复方甘草片市场调查报告显示:“辅仁”牌复方甘草片近三年在河南省同类产品中市场占有率2006年达73.6%、2007年度达74.8%、2008年度达76.1%,该产品在河南市场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和利润连续3年均居第一位。

近三年辅仁集团的合并审计报告显示:2006年辅仁集团的营业收入达2,756,498,405.49元,净利润204,813,611.21元,缴纳利税174,162,224.89元;2007年辅仁集团的营业收入达3,429,158,358.94元,净利润354,263,465.57元,缴纳利税269,662,718.97元;2008年辅仁集团的营业收入达4,130,374,565.66元,净利润402,602,414.33元,缴纳利税254,886,278.67元。

4、郜某某在位于郑州市X路X路的郑州市中原区俊波糖果店经营瓜子炒货,并在该商品包装上使用“辅仁”文字作为商标。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为:1、辅仁集团拥有的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是否属驰名商标;2、郜某某使用“辅仁”商标是否构成侵权;3辅仁集团主张的损害赔偿依据是否充分。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辅仁集团认为:“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自1998年在第5类商品上进行了国内商标注册以来已有11年延用历史;辅仁集团为扩大“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的影响力,作了长时间、大规模、多层次的宣传工作,且投入成本巨大;原告辅仁集团的“辅仁”牌药品自1998年以来已销售到全国除澳门外的所有地区,并远销国外,销售业绩逐年递增;辅仁集团已经成为国内制药行业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辅仁”牌药品也成为制药行业知名品牌,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已经成为制药行业的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认定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郜某某认为,尽管辅仁集团在很多品种上使用“辅仁”商标,而且使用时间很长,但认为驰名商标的要求非常高,辅仁集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辅仁集团的商标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从而不应该对辅仁集团的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本院认为:辅仁集团于1998年将“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注册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5类,并用于其生产的药品上。而被控侵权产品炒货瓜子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29类,属于一般食品。上述两类产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故辅仁集团生产的药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既非同类产品也非类似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辅仁集团所拥有的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则郜某某在被控侵权物品上使用“辅仁”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辅仁集团商标权的侵犯。故辅仁集团第x号注册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能否得到扩大和跨类保护,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而某一商标驰名与否取决于商标权利人对于商标的经营维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是否驰名予以审查。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此处的相关公众所指的是与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有关的消费者和与该商品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具体到本案而言,因辅仁集团系药品生产企业,相关公众主要指的是辅仁集团医药产品的购买者、销售商、材料供应商、其他药品生产商等。辅仁集团经营“辅仁”产品11年来,基于“辅仁”牌产品质量好,产销量大,销售收入高、上缴利税多等原由,辅仁集团获得了各项荣誉。2006年度辅仁集团入选“中国制药工业百强”,位居全国同行业第41位;2007年度辅仁集团入选“中国制药工业百强”,排名全国同行业第48位;2008年度入选“中国制药工业百强”,位居全国同行业第46位。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为其颁发了“优秀火炬计划项目”证书;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在辅仁集团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医药新产品的研发;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辅仁集团颁发“守合同重信用”证书;2008年入选第四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07年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为辅仁集团颁发“河南省优秀民营企业”证书。

近11年来,辅仁集团的“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及“辅仁”牌产品也获得诸多荣誉。1997年,“辅仁”牌益心通脉颗粒被中国国际新技术名优产品博览会组织委员会授予金牌及荣誉证书;“辅仁”牌小儿清热宁颗粒于2000年11月20日、“辅仁”牌益心通脉颗粒于2001年9月18日、“辅仁”牌糖尿乐胶囊于2007年5月11日、“辅仁”牌参芪健胃颗粒于2007年5月11日分别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上述“辅仁”牌产品享有较高的声誉,受到特殊保护;“辅仁”牌益心通脉颗粒被确定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2003年9月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评为“国家级优秀火炬计划项目”;1999年12月“辅仁”牌益心通脉颗粒、2001年12月25日“辅仁”牌小儿清热宁颗粒和糖尿乐胶囊、2003年8月25日“辅仁”牌齿痛消炎灵颗粒、2004年12月15日“辅仁”牌心脑康胶囊、2006年8月21日“辅仁”牌腰息痛胶囊和脂脉康胶囊被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2002年起至今,“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连续8年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2005年、2006年“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品牌连续两年入选“河南最具知名度的100个品牌”;2005年12月原告的“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入选“中国品牌500强企业”,经评估“辅仁”品牌的价值为30.25亿元,影响力达A级。

以上证据除了可以证明辅仁集团的“辅仁”药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药品生产领域里,辅仁集团的“辅仁”药品享有较高的美誉度。

综上分析,辅仁集团的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被广为知晓。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辅仁集团的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自1998年在第5类商品上进行了国内商标注册以来已有11年持续使用历史,应当认定为使用的持续时间较长。

3、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辅仁集团自1998年注册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以来,为了扩大其商标的知名度,采取了电视、报纸、网站、户外、展会等各种宣传方式,对“辅仁”商标品牌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工作,先后在中央电视台中央1套、中央2套、中央3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湖南电视台卫星频道、河南电视台等省市电视台;医药经济报、中国医药报、人民日报、中华工商时报、健康早报、中国企业报、科技日报、消费日报等报刊;人民网、新浪网、网易网、中国健康网、新华网、搜狐网、中国医药网、中华名医网等网络上做了宣传报道,自2006年至2008年底辅仁集团投入的宣传费用累计已达1.6亿多元。故应认定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长、程度深、地理范围广。

4、辅仁集团“辅仁”牌药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

河南省制药工业协会出具的“辅仁”牌益心通脉颗粒市场调查报告,证明近三年“辅仁”牌益心通脉颗粒在河南省同类产品中市场占有率2006年度达21.2%、2007年度达24.3%、2008年度达26.5%;“辅仁”牌小儿清热宁颗粒市场调查报告,证明近三年“辅仁”牌小儿清热宁颗粒在河南省同类产品中市场占有率2006年达21.6%、2007年度达25.5%、2008年度达23.3%;“辅仁”牌糖尿乐胶囊市场调查报告,证明近三年在河南省同类产品中市场占有率2006年达17.5%、2007年度达19.2%、2008年度达19.8%;“辅仁”牌复方甘草片市场调查报告,证明“辅仁”牌复方甘草片近三年在河南省同类产品中市场占有率2006年达73.6%、2007年度达74.8%、2008年度达76.1%,且近三年该产品在河南市场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和利润连续3年均居第一位。近三年辅仁集团的合并审计报告,证明2006年辅仁集团的营业收入达2,756,498,405.49元,净利润204,813,611.21元,缴纳利税174,162,224.89元;2007年辅仁集团的营业收入达3,429,158,358.94元,净利润354,263,465.57元,缴纳利税269,662,718.97元;2008年辅仁集团的营业收入达4,130,374,565.66元,净利润402,602,414.33元,缴纳利税254,886,278.67元。

辅仁集团的“辅仁”牌药品自1998年以来已销售到全国32个省级行政区域,并远销日本、印度、南非,法国、西班牙、沙特阿拉伯。

因此,应当认定辅仁集团生产的“辅仁”牌药品产销量大、市场占有率高、在制药行业是有重要影响力的品牌。

通过以上对涉及商标是否驰名的相关因素的分析,辅仁集团已为医药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使用持续时间长达11年,“辅仁”牌产品产销量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高,产品宣传遍及全国,并先后得到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较高评价,该商标在客观上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在社会上享有较大的声誉,已具备了驰名商标的相关条件。故依据《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郜某某认为不应认定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其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其该项抗辩理由不应予以采纳。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辅仁集团认为尽管其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系在第5类注册,在第29类并没有注册,但是第x号商标为在第5类上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当获得扩大保护,郜某某在未经辅仁集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辅仁集团合法商标权益的侵害。郜某某认为辅仁集团在第29类商品上未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而郜某某使用“辅仁”商标的产品是炒货(瓜子),属于第29类商品,明显属于不同类别,另外郜某某使用的“辅仁”商标与辅仁集团的商标明显不相同也不相类似,更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是允许的,并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商标注册权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仅包括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使用权,而且包括在相类似商品上的排他使用权。但是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是允许的,商标权利人无权阻止他人使用。即使是对于驰名商标,尽管由于商标所有人花费了巨资对其进行宣传推广,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与公众知晓度,但对其进行扩大保护也是有特定条件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为商标侵权行为。依照上述规定,并非只要将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也不类似商品上的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是否误导公众也是判定侵权与否的要件之一。因此,就本案而言,商标是否近似,郜某某在被控侵权产品瓜子上使用“辅仁”商标的行为是否对公众造成误导成为判断郜某某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本院认为,辅仁集团的第x号商标由“辅仁”文字和图形组成,该商标虽然由文字和图形构成,但称谓仍为“辅仁”商标,“辅仁”文字也是“辅仁”商标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郜某某在其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亦为“辅仁”,且与辅仁集团的“辅仁”商标文字的读音相同、字形相同,而且含义也相同,因此郜某某使用的“辅仁”商标与辅仁集团的“辅仁”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属于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郜某某使用的商标与辅仁集团的已注册驰名商标类似。另外,本院认为所谓误导公众,是指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公众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侵权产品系商标所有权人生产;或者认为侵权人使用的驰名商标得到了商标权人的许可;或者认为侵权人与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在判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误导公众的问题上,应该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准。郜某某在其产品上使用“辅仁”商标,与辅仁集团的“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中文字部分的读音、含义相同,另外,“辅仁”文字也是辅仁集团多年经营过程中长期宣传和使用的企业“字号”,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故郜某某在其瓜子产品上使用“辅仁”商标存在误导公众的因素,具备造成混淆的可能性,易使相关公众对郜某某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是辅仁集团的产品或辅仁集团授权郜某某使用商标的产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郜某某经营商品的来源与辅仁集团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也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郜某某经营的商店与辅仁集团是关联企业,因此郜某某的行为已给辅仁集团的注册商标造成了损害,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辅仁集团请求郜某某赔偿损失10万元。辅仁集团认为,郜某某侵权持续的时间比较长,侵权产品销售区域大,从2006年底至今,侵权持续时间已近2年,郜某某通过侵权行为获取了非法收入,辅仁集团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较多费用等,由于实际上辅仁集团无法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也不能准确计算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辅仁集团请求人民法院依侵权行为的情节予以确定。郜某某认为其使用该商标行为未给辅仁集团造成损失,辅仁集团该主张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郜某某在其商品上使用“辅仁”商标的行为弱化了辅仁集团的第x号“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注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对辅仁集团的商标造成了损害,郜某某应承担侵权责任,其称未给辅仁集团造成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侵权赔偿数额,辅仁集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郜某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十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因郜某某创办的郑州市中原区俊波糖果店生产规模不大,没有给辅仁集团造成严重侵权后果,本院将损失赔偿额酌定为x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辅仁集团使用在药品上的“辅仁及图(亲子鸟图案)”商标为驰名商标,郜某某在炒货瓜子包装上使用“辅仁”商标侵犯了辅仁集团的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辅仁”商标;

二、被告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

三、驳回原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郜某某负担1500元,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赵磊

代理审判员尤清波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国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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