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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0年3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0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乔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赔偿款x.3元,并负担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600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乔某某在限期内给付了所有案件款,2010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该款,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生阳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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