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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南阳市油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柏某某为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某,男,汉族,1957年6月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照祥,河南育滨(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油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油田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聂新成,河南玉友(略)事务所(略)。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柏某某,男,汉族,1961年6月出生,住(略)。

梁某某与南阳市油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及柏某某为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2008)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梁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梁某某以已与被申请人南阳市油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

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某提出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二、恢复本院(2008)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晓峰

审判员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王勇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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