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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州市XX医院与被告匡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永州市XX医院。

法定代表人焦XX,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匡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XX医院与被告匡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XX医院以与被告匡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XX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永州市XX医院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林恩贵

二○一○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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