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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略)

被告人叶某某,别名叶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略)因故意伤害,2010年7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略)因涉嫌诈骗犯罪,2010年8月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略)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略)(略)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略)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1月10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同村叶XX(化名叶XX)承包的鲁山县XX粮管所面粉加工厂打工期间,以收购小麦为名,虚构“沈万鹏”的名字,骗取鲁山县X乡XX村李XX小麦x斤(略)经鲁山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骗小麦价值6678元(略)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李XX(略)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陈述,证人叶XX、魏XX、张XX、王XX等人证言,欠条,物价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略)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略)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略)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4日止)

上述罚金均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略)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略)

代理审判员曾艳阳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红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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