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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诉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男,28岁,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

被告吕XX,女,29岁,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

原告周XX诉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XX以双方协商离婚为由,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王国华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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