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左某、肖某某抢劫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珠刑初字第100号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珠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绰号佐罗),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现住衡阳市雁峰区X路X号201户。2009年5月22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2009年5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珠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肖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8月28日,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椿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福元、人民陪审员周清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王莺担任记录。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金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某、肖某某和陈金、费锡衡、周云、王娜、祝敬群(均已判刑)及屈峰国(另案处理),先后在网吧结识。2005年6月19日凌晨5时,被告人等因上网过晚,而开房住进衡阳市珠晖区X路先锋招待所314房休息。期间,左某、肖某某因事外出。当日18时许,祝敬群发现同楼X房住着女生,屈峰国提出去调317房女生的口味,于是,陈金和祝敬群等人到317房敲门,317房钱某将房门打开,见没有人,就随意说了一句“发神经”,陈金听后就质问钱某骂谁。陈金等人回房后,周云说:“317房的人都是去市七中参加中考的学生,身上肯定有钱,可能还有手机,我们以她们骂我们为由,把她们的钱某抢来。”在场人员均表示同意。晚23时许,左某、肖某某回到314房,陈金等人把抢317房女生钱某的事告诉二人,二人听后均表示同意,并作出分工,由肖某某、周云站在走廊望风,王娜、祝敬群、屈峰国到外面拦寻的士,左某与费锡衡手持森林之王砍刀、陈金拿一把折叠刀实施抢劫。左、费、陈三人进入317房以钱某骂人为由劫取钱某时,被害人崔某萍、李某乙进行了反抗,三人遂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又要其他被害人一起将手机及身上现金共50元交出,再将被害人赶到卫生间,由费锡衡看守,左某、陈金便在房间进行搜劫,抢得崔某萍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20元),李某甲的人民币5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波导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邓某的小灵通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共计人民币2020元。之后,左某等八人乘坐祝敬群等人叫来的“的士”逃离现场。所抢现金被共同挥霍一空。经鉴定,二被害人的伤势均为轻微伤。

2009年5月19日,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归案。同月22日,被告人左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陈金、费锡衡、周云、王娜、祝敬群、屈峰国的供述,被害人崔某某、李某甲、钱某、邓某、曾某某、李某乙的陈述,现场照片,价值及伤势鉴定书,同案犯的原判决材料、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肖某某与同案人纠合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砍刀、折叠刀,实施殴打的暴力行为和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肖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左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与被告人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左某、肖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对被告人左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肖某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肖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谢椿岚

审判员王福元

人民陪审员周清明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王莺

附页: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73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