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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兰天物业管理公司与天水兰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兰天肥牛酒店、易建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天水兰天物业管理公司。

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涛,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蒙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天水兰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兰天肥牛酒店。

住所地:本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酒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该酒店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丁新奎,甘肃天秦(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水兰天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天水兰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兰天肥牛酒店、易建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菊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x元,滞纳金x元。查明:2006年11月1日原告天水兰天物业管理公司受天水兰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为兰天新华苑小区业主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与本案被告天水兰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兰天肥牛酒店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但从2008年11月1日起被告开始一直拖欠物业费至今,原告起诉到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天水兰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兰天肥牛酒店于2010年12月20日前给付拖欠原告天水兰天物业管理公司物业费x元。

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天水兰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兰天肥牛酒店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白菊萍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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