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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孙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孙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3日17时30分,被告人姚某某因怀疑其妹妹在所谈的男朋友范XX住处,就叫被告人孙某某和其一起到范XX住处说事,在范XX不在家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某将房门踹开,被告人姚某某进入屋内将屋内电视机及数十箱杜康酒摔在地上,物品价值1580元。后被告人姚某某、孙某某、“明星”到谷水秦岭路范XX堂哥范X的废旧金属收购站找范X要人,被告人姚某某持砖头将范X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多处砸坏,被告人孙某某对范国勋进行殴打。经鉴定丰田凯美瑞受损价值821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孙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处。

庭审中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日17时30分,被告人姚某某因怀疑其妹妹在所谈的男朋友范XX住处,就叫被告人孙某某和其一起到范XX住处说事,在范XX不在家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某将房门踹开,被告人姚某某进入屋内将屋内电视机、数箱杜康国花酒及北极黑土王酒摔在地上。后被告人姚某某、孙某某、“明星”到谷水秦岭路范XX堂哥范X的废旧金属收购站找范X要人,被告人姚某某持砖头将范X的丰田凯美瑞轿车多处砸坏,被告人孙某某对范X进行殴打。经鉴定损坏物品价值1580元,丰田凯美瑞轿车修复价格为6634元。案发后孙某某亲属赔偿范X损失2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姚某某、孙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范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范XX、万XX、范XX、刘XX、王X的证言,被砸车辆及物品照片,赔偿协议、申请书,本院(2000)涧少刑公初字第X号、(2006)涧刑公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孙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孙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该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审判员贺春辉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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