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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兰某某,女,1963年生。

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74年生。

申请执行人兰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孙勇

执行员吴迪华

执行员王石华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阮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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