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1501。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郑少芬,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X镇X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黄某乙诉被告吴某某、郑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某、黄某乙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少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黄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俞某某、黄某乙撤回对被告郑少芬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