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张某某(曾用名张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略)。
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期后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异地账户存款余额4679.61元,因该款在异地,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08)秦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强
审判员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胡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