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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罚金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秦州区X镇X村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某某的罚金一案中,于2010年7月13给被执行人送达了(2010)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7月15日前自觉履行本院(2010)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现在甘谷监狱服刑,家庭生活困难,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强

审判员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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