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生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请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要求抚养长子王某,次子王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12日补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长子王某,X年X月X日生次子王某。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合,导致双方分居2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王某由张某某抚养,婚生次子王某由王某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
三、原、被告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生健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