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翁某某,女,成年,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等15人与被执行人郑某某、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等,责令被执行人郑某某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郑某某有坐座于单石碑汽配街X号二层楼房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双方同意上述房产以35万元的价格〔其中土地证为宁政国用(2008)第X号、房产证宁房权N字第x号的一楼房产变卖价格为22万元;土地证为宁政国用(2008)第X号、房产证宁房权N字第x号的二楼套房的变卖价格为13万元〕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郑某某所有坐落于单石碑汽配街X号二层楼房〔土地证号:宁政国用(2008)第0427、X号;房产证号:宁房权证N字第x、x号〕以35万元变卖给买受人黄某群(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勇
审判员吴迪华
审判员王石华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阮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