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广西重通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91-X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鹏汽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X镇。
申请人广西重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鹏汽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重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鹏汽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赣x号重型厢式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鹏汽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赣x号重型厢式货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晓斌
审判员姚其成
审判员雷共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付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