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工业供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保定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某工业供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国某工业供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保定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某工业供销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43元;
二、被告保定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某工业供销上海有限公司上述货款利息损失人民币x元;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16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1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2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巧凤
审判员金一
代理审判员杨长林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