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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X诉施X法定继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施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X路XX室

被告施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室

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X诉被告施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被继承人施XX(于2004年4月病故)的儿女。1998年原告夫妻出资购买座落于上海市X镇X街X号-X室(建筑面积51.6平方米)平房3间(产权人为施XX)。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继承该房屋。审理中,被告施XX自愿放弃继承。

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座落于上海市X镇X街X号-X室(建筑面积51.6平方米)平房3间归原告施X所有;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12月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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