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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严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x室。

被告严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本市x室。

原告孙X为与被告严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曲XX独任审判,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XX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诉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合,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自2002年起,双方将共同住房出售后原告住回娘家,双方长期分居至今。且被告长期吸毒已数次被劳教,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被告严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离异后再婚。原告与前夫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与前妻生育一女,离婚时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于1994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确认无共同财产、无共同住房,无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故本案未作调解。

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婚姻登记档案书及档案资料,证明双方结婚时间;2、被告户籍基本信息,证明被告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向本院表示是否要求夫妻和好的意见。原告表示被告长期吸毒,坚持要求离婚,对此,原告虽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因吸毒被劳教的有关事实,但基于原告坚持离婚的态度,被告也不表示要求夫妻和好的具体意见,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原告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和住房,不要求法院分割,故本案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X与被告严XX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居住自行解决。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曲红青

书记员邵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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