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
原告某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不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不支付被告工资496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某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29日前支付被告张某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已预付5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某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衍华
书记员关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