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董事长。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被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湘乡市镇湘桥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刘某乙。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湘乡市镇湘桥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某某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礼仁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童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