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候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镇XX号。
被告顾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镇XX号。
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候X诉被告顾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候XX。2006年12月12日双方经本院调解离婚时,确定原、被告婚生女候XX随候X共同生活。近年来,随着物价的上涨,原告候X无能力抚养女儿候XX,候XX便一直随被告顾XX共同生活。现原告候X以自己无能力抚养候XX,且近年来候XX实际一直随顾XX共同生活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变更女儿候XX的抚养权。审理中,被告同意婚生女候XX随其共同生活。
本案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0年12月起,原、被告婚生女候XX随被告顾XX共同生活。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8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