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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1388号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乾民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

被告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50元。

审判员王新刚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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