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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孔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孔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6年2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孔某。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子孔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1年1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孔某18周岁止;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双方住房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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