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孔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6年2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孔某。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子孔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1年1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孔某18周岁止;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双方住房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