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
原告于某
原告于某
原告于某
原告于某
被告于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于某、刘某,系原、被告之父母。于某发于2007年5月3日去世,刘某于2004年2月10日去世,均未留遗嘱。2010年12月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小辛庄X号南半间房屋归原告于某、于某、于某、于某、于某按份共有,其中原告于某、于某各占产权份额百分之三十五,被告于某、于某、于某各占产权份额百分之十;房屋居住维持现状。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由于某、于某、于某、于某、于某均等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