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
被告蒋某
被告黄某乙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前赔偿原告黄某乙护理费人民币24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8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5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元、物损费人民币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40元中的人民币136元、营养费人民币1000元中的人民币338.1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前赔偿被告蒋某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9525.90元、残疾用具费人民币140元、住院伙食费人民币340元中的人民币204元;
三、被告蒋某于2011年1月5日前赔偿原告黄某乙营养费人民币1000元中的人民币661.9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元(上述费用不包括被告蒋某已付的拐杖费,具体金额凭据);
四、被告黄某乙对上述被告蒋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五、双方今后无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1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人民币88元,被告蒋某负担人民币163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