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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蒋某黄某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

被告蒋某

被告黄某乙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前赔偿原告黄某乙护理费人民币24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8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5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元、物损费人民币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40元中的人民币136元、营养费人民币1000元中的人民币338.1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前赔偿被告蒋某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9525.90元、残疾用具费人民币140元、住院伙食费人民币340元中的人民币204元;

三、被告蒋某于2011年1月5日前赔偿原告黄某乙营养费人民币1000元中的人民币661.9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元(上述费用不包括被告蒋某已付的拐杖费,具体金额凭据);

四、被告黄某乙对上述被告蒋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五、双方今后无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1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人民币88元,被告蒋某负担人民币163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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