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曾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的(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本院(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姜宇鸥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向林